第二百七十三章 刑侦支队赶到(1 / 2)
此时的秦飞早已进入梦乡,但手机一直是处于响铃状态,作为一名刑警必须二十四小时待命,谁也不知道这个城市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情。
刺耳的铃声惊醒了秦飞,他整个人一激灵,习惯性抓起床头的手机。
看到来电显示是宋宏,他的预感不怎么好。
已经凌晨了,不出大事的话宋宏不可能给他打电话。
“喂?”秦飞接通。
宋宏急声道:“秦飞!六零二死人了!快让刑侦支队过来吧!”
秦飞脸色大变,猛地坐起身:“什么?!”
一个小时后,市局的警车赶到了小区,陈益和方书瑜等人都在车内,法医、痕检全都到场。
“让一让让一让!”秦飞在前面为陈益开道。
“陈支。”
“陈支。”
维持现场秩序的民警看到陈益来了,连忙敬礼打招呼。
陈益微微点头,边走边问道:“你们刘所呢?”
有民警回答:“在前面呢。”
刘汉盛早就到了,辖区出了命案他必须得来,得知宋宏已经通知刑侦支队后,便招呼人控制现场等待陈益,在此期间,任何人包括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内,都不能出入案发房子。
六零二,已经有民警把守。
“刘所。”陈益走了过来。
“陈支。”刘汉盛第一时间说明情况,“医院打来电话,跳楼那位抢救无效死了,跳下来的时候头着地啊,六楼那么高很难活。”
“报警人就是房子的房东,租户说闹鬼把她叫了过来,亲眼看到了跳楼的过程,这才报警。”
再次见面的时候对方已经是支队长了,如此快的升职速度他说不吃惊是假的。
有能力,有人提携,两个必要条件陈益全都具备,虽吃惊倒也不算特别意外。
陈益点头:“闹鬼的事情我已经知道了,处理完第二名死者我再让法医去医院,一会再聊刘所。”
刘汉盛:“好。”
他知道刑侦支队需要尽快勘查现场。
告别了刘汉盛,陈益带人来到六楼,有两名民警正站在门口守着。
“陈支。”
“陈支。”
陈益嗯了一声,带上鞋套率先走进了房间,身后跟着的是方书瑜和陆永强他们,何时新也在。
刚一进门,明显的温差刺激皮肤,陈益没有理会,直接去了死亡现场。
主卧内,青年平躺在床上,死不瞑目的眼睛紧紧盯着天花板,配合脖子上的掐痕,尸体看起来非常恐怖诡异。
方书瑜拎着法医箱上前,带着法医助理立即开始了初步尸检工作。
陈益看了一会,鼻子微动,空气中散发的香味很奇特,却不知来自于哪里。
其他警员也不用下命令,准备勘查整个房间,提取遗留的脚印和指纹。
等待的过程中陈益和何时新四处逛了逛,继而把秦飞叫到了阳台。
来的时候几人坐的是一辆车,关于房子闹鬼的事情,秦飞已经将前因后果以及自己的经历,都告诉了陈益。
“城东派出所的宋宏和你都看到了所谓的鬼,是吗?”陈益问。
秦飞实话实说:“可能是做梦,也可能是幻觉,反正肯定有这么一回事,我的记忆不会出错的,白色的衣服,长长的头发,而且上个租户也是这么说的,为此还和房东发生了纠纷。”
陈益嗯了一声,没有评价这件事,他知道秦飞不会撒谎。
既然每个住过的人都说房子闹鬼,那问题肯定出在房子上。
命案刚刚发生,现在不是想这些的时候。
何时新也没有说什么,他当然不可能相信鬼魂之言,查了就知道了。
在阳台随便看了看后,陈益去了跳楼青年所在的次卧,据秦飞所说,一周前宋宏让他来住的时候,他就躺在这个房间里。
次卧没有阳台,窗外就是高空且没有安装护栏,三十多年前的老房子在安全问题上,考虑不如现在的开发商周全。
现在的房子,窗户基本都是锁死的,需要适配的钥匙才能打开,空气流动依靠的是韧性很高不易破坏的纱网。
此时痕检正在窗台附近检查和提取脚印。
陈益边看边走,缓步来到了死者跳楼的位置,询问道:“有脚印吗?”
警员回答:“有,陈支,很新的脚印,正在拓印,比对之后就能知道是不是死者的。”
比对是程序,将概率提高到百分之百,但此刻凭推断基本可以肯定就是跳楼死者的。
房子闹鬼,一个跳楼,一个被掐死,这案子目前来看比较古怪,但陈益清楚,一定有人在装神弄鬼。
秦飞现在说不出是什么心情,闹鬼的房子突然莫名其妙死了两个租户,这其中能想象的空间很大,尤其是自己还亲身经历了某些过程……
他知道世界上不可能有鬼,但连续发生的几次事件,让他难免产生一丝自我怀疑。
事实如何,就要看刑侦支队的调查结果了。
有陈益在,相信一定可以解释,他对陈益的信任程度甚至要高过自己。
陈益又回到了主卧,随着时间的推移,方书瑜有了初步结果。
“死亡时间大概只有两个小时,死因机械性窒息,脖子上的伤痕是致命伤,掐死的,掐痕长度在二十厘米左右。”方书瑜平静的说出了这句话。
二十厘米?!
秦飞莫名肝颤,哪有这么长的手指?除非是鬼。
不会吧……
方书瑜的话音刚落,房间里的灯突然不明闪烁起来,发出嗤嗤声响,配合她刚才说的话,诡异气氛顿时拉满。
众人抬头,倒是没有在意,毕竟人多。
面对熟悉的场景,秦飞身体紧绷,下意识想去看陈益的反应。
陈益没有理会,来到尸体一侧凑近仔细观察死者的脖子,道:“手指长度因人而异,一般都在七厘米到十厘米之间,二十厘米那是畸形了吧。”
说着,他拿出手机搜索了一下,发现吉尼斯纪录达到了三十厘米以上。
这种人是个例,不能用个例作为刑事侦查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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