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 判刑(1 / 2)
离开镇上,徐可欣他们几人返回了县城里。
县城派出所对于这起案件高度重视,视为今年的恶性故意杀人大案。
而且,该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徐可欣被民警叫去了派出所。
黄思哲依然陪同着她。
民警告诉徐可欣,关于这个案件的处理意见,徐可欣听完后没有异议。
她知道,自己必须冷静,虽然,在她的概念里: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但是,以暴制暴,她将会从受害者家属变成施暴者,得不偿失。
这不是耸,而是母亲需要自己照顾,而且,派出所一直在处理,她相信法律。
并且,派出所对这些人的处理意见她很满意。
只是,她有一个条件,要求王婶这些杀人犯,在她父亲出殡的那天,到她父亲的坟前磕三个响头!
并且,在坟前向他父亲道歉!
派出所经过讨论,认为这个要求合理!同意死者家属的意愿。
很快,这起恶性故意杀人案有了结果:
王婶(全名:王桂花)一家人故意杀害徐可欣父母属故意杀人罪。
这一罪行的认定基于王婶(主谋)一家出于妒忌等动机,对徐可欣的父母亲实施了惨无人道的殴打,致徐德坤死亡,赵爱珍重伤。
这是一起恶性暴力行为。
这起事件的起因简单而又残酷——王婶一家因嫉妒徐可欣家新建的房屋以及徐可欣能够就读县一中的机会,还因为徐可欣对王婶介绍的对象不满意悔婚,让王婶对他们一家人记恨于心。
竟对徐可欣父亲:徐德坤、母亲:赵爱珍赵实施了惨无人道的暴力行为,导致徐可欣的父亲不幸身亡,母亲重伤致残。
手段极为残忍。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具体判决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犯罪动机与手段:王婶一家的犯罪动机是出于个人私欲和妒忌,手段残忍,这些因素都会加重其罪责。
犯罪后果:徐可欣的父亲因王婶一家的暴力行为而死亡,这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也是法院量刑的重要依据。
社会影响:此类案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公众的安全感和法律信仰产生重要影响。
被告人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王婶一家在案发后没有积极认罪、悔罪,更没有主动提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这些情节也是量刑程度的考虑。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婶(全名:王桂花)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丈夫(徐望国)儿子(徐向东),小叔子(徐勇国)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人们也认识到一个问题,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任何矛盾纠纷都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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